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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食品安全质量安全供应链规制探究

时间: 2024-03-29 21:06:43 |   作者: 电子模

  在现有的质量规制政策下,食品安全质量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原因是强制性公共规制难以有效地介入食品供应链的质量生产的全部过程。对供应链生产的全部过程的公共规制失灵,为被规制者以质量手段谋求利益最大化留下了充分的对策性空间。由供应链核心厂商实施的私人质量规制,以其信息成本优势、对策性行为少和规制的可持续性,能够有效地弥补公共规制对供应链的质量规制空白。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质量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引发了人们对此类偶发事件背后必然性的思考。本文即以乳品为例,在对现有质量规制政策反思的基础上,从食品供应链的生产的全部过程视角,比较公共规制与私人规制的质量规制效果。并结合我国的典型案例,试图发现对食品供应链进行质量规制的有效工具。

  理论上讲,由于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质量知识是有限的、获取质量信息的成本是高昂的,因而食品安全质量安全的信息往往是不对称和不充分的。仅靠声誉机制、标签管理等市场化手段,难以完全保证食品安全质量安全,特别是在食源性危害和化学性添加等方面,食品安全质量信息的不对称特征更明显。因此,对食品安全质量安全进行规制有着现实的必要性。但是对于如何明智的选择合适的规制工具和适度的规制强度,一直是食品安全经济学争论的焦点。当前,我国对乳品的质量规制政策主要南以下一系列制度组成:许可证管理的厂商准入制度、基于国家检验测试标准的商品市场准入制度、质量信息公布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目前这些规制政策的质量监管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其主要特征及原因如下:

  厂商准入规制是对生产经营者进入乳品行业的事前门槛限制,试图通过政府的行政许可,来区分合格与不合格的生产经营者,将不具备资质的生产经营者拒之门外,以保证乳品的产出质量。由于厂商准入的管制目标是厂商的生产经营能力,而不是厂商的质量生产努力。因此其质量管理效果必然存在一定的偏差。 首先,检测费用高昂,具备规定资质如一定的生产环境、设备、工艺、检验能力并获得准入资格的生产经营者,同样会进行低质量生产。

  例如在质量检验方面,乳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配备规定的检测设备如三聚氰胺检测仪,才能获得准入资格。但在配备了相应设备和获得准入资格后,乳品生产经营者出于节约可变成本等考虑,却未必会使用该设备进行应有的质量检测,仍可能低质量购进原奶。以奶站与分散奶农的原奶交易为例,每户奶农每天与奶站的平均交易价值约为120元,而仅三聚氰胺一项指标的检测费用就高达10元/样本以每户奶农每天交易的原奶作为一个样本。如果加上其他的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添加剂检测的费用,来自检验测试方面的高昂可变成本,将大幅度地压缩原奶交易的利润空间。理性的乳品生产经营者必然选择尽量减少对各种规定设备的使用,结果乳品的产出质量并未因厂商具备规定资质而得到完全有效的保证。即厂商准入规制针对的只是生产能力的信息不对称,却仍然无法解决厂商生产努力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其次,厂商准入规制所要求的生产环境、设备、工艺、检验能力等强制标准,构成了厂商的大量固定成本投入,使厂商的沉没成本增加,提高了厂商从行业退出的门槛。但是市场行情周期性的波动变化,却要求厂商及时地进入与退出,进行行业产能与厂商数量的及时调整。这样,当市场行情下行时,因沉没成本提高而难以退出的厂商,特别是中小企业,将不得不采取降低可变成本的手段来缓解压力,结果往往是乳品质量的降低。即在准人管制下,当厂商进入与退出的刚性约束同市场周期性波动对厂商数量的弹性要求相矛盾时,即便是曾经合法准入的厂商、甚至获得了免检资格认证的企业,也同样会低于质量安全标准进行生产。

  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制主要是制定并依据国家标准,对乳制品进行定期监督抽查,以阻止劣质乳品进入消费市场。由于市场准入规制针对的是供应链末端的最终产品,所以乳品的生产全过程对于规制者来说仍然是个“黑箱”。在这种情形下,为了通过最终产品检验,供应链“黑箱”中的众多生产经营者就可能采取对策性行为,应对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供应链上的奶农、奶站和乳品加工企业等,都默认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的行业“潜规则”,集体应对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而置身于供应链之外的质监等部门则被长期蒙蔽。这种最终产品检验制度的动态博弈结果就是:国家的质量安全标准更新总是相对滞后于供应链内部的制劣技术创新,质量管理部门总是处于事后的、被动的监管地位;而不是主动的、事前的质量干预与预防。

  乳品质量信息公布的主体是地方政府,而乳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公布与否,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成本收益对比。由于考虑到辖区经济绩效、区域问竞争等收益损失,现实中,地方政府将实际发生的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全部查处并公布的边际成本要远大于其边际收益,因此乳品质量信息公布的均衡数量往往低于实际的发生值。乳品的信任品属性也决定了乳品企业可以不必顾虑自身声誉而降低乳品质量以更加靠近地方政府信息发布的成本收益均衡点。尽可能地透支政府声誉的公信力,成为乳品企业的上策,直至地方或中央政府的信息公布收益超过其成本,乳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才会得以披露。因此,在地方政府作为利益相关主体之一的条件下,乳品质量信息的公布往往不是充分、及时和独立的。

  责任追究规制的主要内容是通过索票、索证制度,要求乳品供应链上各个环节的生产经营者建立相应的养殖档案、交接单、购销和检测记录等证明文件。当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时,便于监管部门据此来确定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并给予相应处罚。在规制者不介入乳品供应链内部的条件下,这种索票、索证制度所形成的事后责任追究预期,可能将供应链各个环节的生产经营者捆绑为一个利害攸关的整体,共同隐瞒供应链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供应链上下游结成隐性的利益联盟,规避可能的责任追究,直至难以掩盖的、重大的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集中爆发。而且,相对于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对责任人亡羊补牢式的事后惩罚显然是微不足道的。食品质量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往往已经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且施害者一般都没有足够的损害赔偿能力。

  综上可以发现,我国当前的乳品质量安全规制主要是对供应链两端的监管,即事前的准入规制与事后的终端检验、责任追究与信息披露。事实证明,这种以被动的结果检测、事后的责任追究和管厂商能力不管厂商努力为特征的质量规制模式,由于忽略了对供应链生产过程本身的质量干预,必然难以有效地遏制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供应链“黑箱”中的乳品生产经营者,有充裕的策略空间与规制者的两端监管进行质量博弈,如准入后缩减可变成本的投入、创新制劣技术以满足国家标准、透支政府声誉、集体隐瞒供应链内部的“潜规则”信息,等等。因此,对乳品质量的有效规制,应该不仅仅是对供应链两端的监管。有效的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政策,应该以源头控制和供应链过程干预为主,以事后的信息公布管理为辅;以对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为主,对厂商的行业准入管理为辅;以事前的主动干预为主,以事后消极的责任追究为辅。

  政府的强制性公共规制主要包括设计标准规制与性能标准规制。设计标准规制是对食品厂商的生产过程和质量管理进行规范,如规定食品厂商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检验能力、包装储运等;性能标准规制是对食品中生物和化学物质含量的标准限制,如规定牛奶中的细菌和药物含量的许可水平。

  虽然食品质量信息的不对称性为政府的强制性公共规制提供了理由,但对于安全食品的供给,来自政府的强制性公共规制却并非是绝对有效的,即存在着食品安全的公共规制失灵。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强制性公共规制失灵主要表现在,难以有效地介入和控制供应链的生产过程。

  1.强制性公共规制难以低成本地获取供应链质量信息。我国农业经济的特点决定了奶农户小规模分散养殖与奶站布点收购的“奶站+农户”模式是我国原奶供应的主流。这种小规模、分散的生产与交易的特点,决定了乳品生产质量信息的分散性,规制者获取乳品质量信息的成本是高昂的。尤其是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没有便捷、高效的质量检验手段出现,政府的强制规制必然是低效率的。譬如,三聚氰胺多是在奶站环节添加的,但如果向每一家奶站派驻一名质量监督员,则就是有限的行政资源所难以承担的了。在总量上,我国卫生监管人员总数已经到达500万以上,卫生监管费用也在逐年攀升,从2000年的4.76亿元到2003年的5.5亿元,近年来的卫生监管总费用已经占到GDP的5个百分点以上。即“不完全信息和不完全市场作为市场失灵的一个来源在公共部门里也是普遍存在的”。

  2.强制性公共规制难以克服供应链的对策性低效率。食品生化学、基冈研究和食品添加剂等科技的快速发展及其在食品产业中的广泛应用,增加了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的信息知识不对称程度。食品科技的进步在制约了政府规制效能的同时,也为被规制者以质量手段寻求利益最大化留下了充分的对策空间。规制者面对的是乳品供应链的“黑箱”,虽然强制规定了牛奶中的乳蛋白和乳脂等的含量指标,但这些指标却很容易被相应的食品添加剂所满足。对于强制性规制手段来说,要揭示微观层面这种持续更新的技术和专业信息的成本是高昂的,监管的行政效率是低下的。

  3.规制者缺乏获取供应链质量信息的激励。理论上,公共规制者代表的是公共利益,但现实中的政府机构和官员为了自身利益,其规制行为可能有悖于公共利益。一般地,公共规制者面对的是多元化的目标,除了食品安全质量安全的社会性目标外,还有经济目标和政治日标。规制者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会将有限的行政资源在这些多重目标间切换,使得现有的规制资源未必被充分应用于食品安全的监管领域。如面对制劣的乳品厂商,对于规制者来说,考虑到地区经济、利税、就业等其他目标,放松监管的得益往往大于充分监管的得益。因此,乳品供应链上的质量信息往往不易被规制者及时准确地揭示。

  另外,除了难以深入供应链的质量生产过程外,强制性公共规制还会导致效率损失、小厂商的竞争劣势和阻碍技术创新。由于实际中每个生产者的设备和管理都是不同的,规制者设计和强制推行的标准,未必符合厂商实际生产中的技术效率,因而存在着可能的效率损失;另外,由于设计标准规制是一种强制的固定成本支出,无论厂商规模大小都必须投入,因而会造成小规模厂商的竞争劣势;因为强制性的公共规制缺乏弹性,在控制食品安全质量安全风险的同时,也阻碍了微观领域技术和管理等创新的发生。

  正如威廉姆森所指出的,各种治理方式的有效性是有边界的,如果一种治理方式被不适当地用到不适用的边界,就容易引致错置,导致边界失灵。强制性公共规制有效发挥作用的范围仅限于供应链中组织化和产业化程度较高的部分,对于小规模、分散经营的食品生产与交易环节,公共规制则难以有效发挥作用。而由供应链核心企业实施的恰当的私人规制,则可以有效地弥补这部分供应链的质量规制空白。

  厂商间的私人规制包括纵向的供应链契约规制与横向的食品行业规制。纵向的供应链契约规制是供应链上的核心厂商通过契约设计,来控制上下游厂商的质量生产行为,以实现食品产出和交易的质量安全。不同于市场机制与政府公共规制的是,这种私人规制足由供应链的核心企业通过契约手段实施的一种私人的质量激励约束机制,契约内容与履约方式是由厂商自发组织制订并在供应链内部自愿实施的。

  如2003年,当黑龙江完达山乳业公司面对原奶收购的低质量困境时,就运用了这种私人质量规制,成功地控制了供应链上游的生产过程,并有效地提高了原奶的收购质量。

  2003年底,完达山乳业公司发现收购的原奶蛋白质含量在不断下降,有些分公司原奶蛋白质含量甚至下降了0.16%,严重影响了制成品的蛋白质含量指标。虽然公司加大了对收购原奶的检测力度,但是蛋白质含量下降的趋势仍然没有得到抑制。经公司调查发现,奶农交付的原奶蛋白质含量下降的原因是:奶农饲养的奶牛品种差,决定了原奶的蛋白质含量低;奶农户分散饲养的管理水平有限;饲料价格上涨,但原奶收购价格不变,奶农为节约成本而降低了饲料标准;虽然规定了乳脂和乳蛋白的“双项”检测指标,但实际操作中仍以乳脂检测为主,乳蛋白检测为辅。面对这种情况,如果大批量地拒收不达标的原奶,即会影响公司效益,也会导致奶农亏损。公司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困境。

  针对这种由于上游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水平落后、质量成本投入不足、检测成本太高等原因所导致的原奶质量问题,政府的强制性公共规制显然 难以有用武之地。再完备的设计标准和性能标准规制,也不可能深入到每个农户的圈舍去执行质量控制。面对这种情况,完达山凭借其专业技术和资金优势,实施了以下的私人质量规制。

  1.对上游的原奶生产过程进行质量干预,以节约交易的质量信息成本。由于与奶农事后交易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质量不确定的风险,完达山通过介入原奶的生产过程、提前进行质量干预的办法,来保证高质量产出所需要的高标准投入,从而节约了日后原奶交易的质量检测费用。1用收购价格补贴的方式,激励奶农使用完达山牌精饲料;2对公司辖区的奶牛每年进行两次结核病、布氏杆菌防疫;3用奖励和补贴来激励奶农建设青贮窖、购买青贮铡碎机,推广先进的“青贮舍饲”养牛法;4定期对奶农的饲养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每户奶农进行记录评价;5聘请技术人员对奶户进行饲养管理培训。

  不同于一般的乳品公司,完达山不是简单地规定奶农交付原奶的质量指标,而是将饲养监督、疫病防治、生产方式奖励等质量规制内容,渗透到奶农的原奶生产过程中去。通过从源头上控制原奶的产出质量,来节约了日后原奶交易的检测费用;将难以测度属性的交易转化为企业控制下的可测度属性物的交易。这样原本公共质量规制难以介入的农户养殖领域,因完达山对农户的私人契约规制而得到有效操控;原本质量成本投入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因完达山的一系列激励约束措施而得以改善。

  与公共规制相比,这种私人规制的信息成本优势来源于私人规制者的信息获取能力。供应链的核心厂商一般比政府官员掌握更多的专业技术知识,能够低成本地获取食品生产的质量信息。与监管部门等外部规制者相比,私人规制者是供应链的内部成员,食品安全质量信息在私人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的分布相对比较均衡。因而,由核心厂商实施的私人质量规制在节约信息成本方面比公共规制者更有效率。尤其是在规制准则的动态更新上,私人规制者对供应链内部的食源性污染和添加剂滥用的反应速度更快、应变弹性更强,缩短了食品安全事故被发现的信息时滞。

  2.通过利益协调和成本分担,减少供应链上游的对策性行为。在原奶生产过程的“黑箱”被打开后,针对奶农生产高质量原奶的成本太高、缺乏投入激励、被动低质量选择的问题,完达山采取改造农户的落后生产方式、提升其利润空间的办法,来进一步减少农户的对策性行为。完达山凭借自身的资金和技术优势,通过把奶农分散式的高成本原料采购,变为由公司集中生产或统一采购,并向农户优惠发放,使农户生产高质量原奶有利可图,以减少其对策性行为。1自主研制完达山牌精饲料,统一向奶农户优惠发放对使用该饲料的奶农,在每千克原奶收购价格上补贴0.03元;2集中供给疫病防治、技术咨询等服务 公司每年对农户奶牛统一进行两次疫病防疫;3聘请专家集中对奶农进行饲养管理培训,提高奶农的饲养管理水平;4奖励和补贴采用先进饲养方式的农户对采用“青贮舍饲”养牛法的农户,每立方米青贮窖建设,公司补贴30元;每购置一台青贮铡碎机,公司补贴500元;5及时提高原奶的收购价格在原价基础上每千克奶价上调了0.04元。

  这样,虽然奶牛养殖仍然分散在奶农问进行,但供应链上更多的配套生产环节却在完达山公司层面实现了集中,实现了规模效益。过去奶农分散购买饲料和技术服务等的高成本,被完达山凭借其规模优势大幅度压低和分担。这些措施不仅有效地降低了高质量原奶的生产成本,也大大提高了供应链的利润空间,降低了奶农针对质量投入所采取的对策性行为激励,使高质量原奶生产所需的高投入成为可能。

  与公共规制相比,私人质量规制之所以能够减少对策性行为的发生,是由于私人规制是厂商间自愿实施的一种质量激励约束机制,而不是外力的强制施加,因而具有内生性和自组织性。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的契约合作关系,使得被规制者的对抗性较小,对策性行为较少。此外,与公共规制相比,私人规制者所设计的规制内容与供应链生产实践的契合度较高,因而具有较好的实际可操作性,规制实施的摩擦成本也相对较小。

  3.高质量产出所带来的高收益,使得完达山实施私人规制的激励进一步增强。以上的私人规制措施运作一年后,完达山收购的原奶蛋白质含量逐渐上升。到2005年初,完达山的原奶蛋白质含量平均上升了0.18%,个别分公司甚至上升了0.35%。2008年9月“三鹿事件”爆发后,在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检查结果中,完达山的受检产品全部合格。在这次食品安全“风暴”中,完达山凭借私人规制下的产品质量优势,不仅避免了劣质乳品所导致的企业破产风险、赢得了消费市场声誉、增强了供应链核心控制力,还在而后的同业竞争巾赢得了稀缺的市场份额。规避政府干预的风险、品质的声誉收益和同平行供应链的竞争优势,为核心厂商实施私人规制提供了充分的激励,使得私人规制作为一种质量约束激励机制,具有了可能的长效性与持续性。

  与私人规制相比,虽然公共规制的作用方式直接、作用力强,但其发挥作用的持续时间也往往较短。尤其在当前转型期的行政体制下,有力的公共规制往往是以“行政风暴”的形式出现,其作用力度受制于政府某一时期的主观偏好,不具有平稳性。而私人规制影响厂商质量选择的方式是间接的,对关联厂商的作用力较为缓和。在高质量产出所带来的高收人预期下,一旦私人规制成为某一食品生产的行为模式,这种制度安排对行业的影响将是长期的,具有演化的路径依赖性和可持续性。平稳性较强。

  从完达山的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私人规制的优势。在私人质量规制中,核心企业通过对生产的全部过程干预,可以节约食品安全质量鉴别的信息成本;通过与上游厂商的利益协调和成本分担,能够减少供应链成员的对策性行为;通过高质量食品产出对私人规制者的回报激励,能够使私人规制具有可持续性和平稳性。以往公共规制所难以介入的供应链生产领域,因私人质量规制的一系列精细的契约设计而得以有效控制。

  私人规制作为介于公共规制与市场规制之间的中间手段,在解决食品质量市场失灵与补充公共规制失灵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的转型时期,不仅要对政府的公共质量规制进行改革,更要推动供应链私人规制的实施,才能有效地控制食品生产的全部过程的质量安全。

  虽然供应链私人规制对食品生产过程有着明显的质量规制优势,但这些优势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是有条件的。从完达山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私人规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几个条件。

  私人规制的培育和发展,需要供应链厂商间的长期磨合与持续的投入。由于一般乳品企业都缺乏这种与上下游厂商深入合作的能力与激励,因此,私人质量规制往往难以实现。针对乳品企业实施私人规制的能力不足和长期合作的激励缺乏,黑龙江当地政府部门及时出台了有利于私人规制的相关扶持政策:1以贷款贴息政策诱导奶农购买良种奶牛;2实行原奶价格直补政策,在完达山的原奶收购价格基础上,每交售1千克原奶,农垦总局直接补贴奶农O.10元;3对奶农的青贮饲料用地给予50%的利费减收政策;4规模型家庭牧场购买挤奶机,给予购机差额补贴;5在养殖集中区建立“技术咨询、防疫灭病、饲料发放、奶资兑现”综合服务站。6全省各地成立由奶农代表、加T企业、奶业协会和政府四 方组成的原料奶价格协调委员会,协调确定本地区的原奶购销参考价格,定期发布,来引导原奶市场交易价格的合理形成。

  黑龙江当地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为私人规制的有效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提高了完达山实施私人质量规制的能力与积极性。银行信贷、财政直补、土地利费、利益协调机制等多个方面的政策支持,弥补了完达山实施私人质量规制的能力不足,使得私人规制的实施成为符合厂商经济理性的选择。完达山与奶农的原奶交易从低质低价的简单交易模式中摆脱出来,走上了利益协调、成本分担、质量信息透明、长期合作的私人规制模式上来。

  奶农的原子式特征和乳品公司单边垄断收购的强势谈判力,使得乳品公司往往偏好于向上游奶农转嫁来自于下游的市场压力,在原奶收购中对奶农实施压级压价的短期行为;相应地,奶农的调整对策只能是降低质量成本投入以避免压级压价所造成的亏损;又因为对小规模、分散供应的原奶进行逐户充分检测的信息成本高昂,制约了乳品公司的质量检测力度。所以,乳品公司不得不被动承接上游的低质量原奶,并默认其流人消费领域,最终乳品生产落入了低质量“陷阱”,难以脱身。这种低质量“陷阱”形成的原因之一,就是公司“压级压价”的短期行为所导致的奶农被动低质量选择。如在整个供应链的总投入中,奶牛养殖环节的投入约占总投入的75%,加丁和流通环节各占15%和10%;三个环节的利润分配比却是1:3.5:5.5,投入最多的奶农团体得到的收益份额却是最少。

  私人规制要有效地发挥作用,必须由核心企业对供应链的弱势团体进行利益协调和成本分担,促使各环节的利润分配比例向着合理的水平回归。否则,很难避免弱势团体以质量手段来谋求应有利润和规避亏损。如完达山所采取的利益协调措施:以集中采购和优惠发放的规模优势,来分担农户的部分高成本;以技术指导、养殖方式奖励和生产监督,来改造农户落后的生产方式,提高其获利空间。因此,只有对薄弱环节进行适度的利益协调和成本分担,才能使高质量食品生产成为农户经济理性的选择,才能使高质量原奶生产所需的高成本投入成为可能。可见,核心厂商行使市场势力的模式需要发生转变,要从针对价格、行使短期市场势力的“单赢“模式,转变到针对质量、行使长期市场势力的“双赢”模式上来。

  虽然核心厂商有着充分的激励来实施私人规制如消费市场的声誉收益、行业内的竞争优势等,但毕竟其实施主体是私人厂商。这就决定了其质量规制努力只能是以私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不是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最大化。即私人规制虽然有助于弥补政府在生产过程方面的监管缺失,但其规制的质量绩效却未必与社会对食品安全质量的要求完全吻合。这时,就需要政府实施惩罚性的激励,促使厂商的规制努力及质量绩效与社会目标相一致。如按照公共食品安全的要求,将安全食品供给的责任,界定给具备私人规制能力的核心厂商。通过高昂的预期惩罚成本,激励核心厂商提升私人规制努力,使私人规制的质量绩效尽量靠近公共食品安全标准。

  核心厂商提升私人规制努力的前提是预期惩罚成本的可置信性,如果可以通过贿赂地方监管官员、透支政府公信力等手段大幅度地减少惩罚成本支出,则理性的核心厂商就缺乏实施充分私人规制努力的积极性。私人规制的食品安全质量水平就可能均衡于低于公共要求的水平上。因此,规范的政府规制行为也是私人规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

  综上可见,单纯的强制性公共规制可能会加重由政府干预导致的市场失灵,而放弃公共规制,完全依赖私人规制,也未必是最优的选择。比较理想的方案就是在公共规制失灵的领域引入私人规制,通过良好的政策环境和规范的政府行为,来激励核心厂商实施充分的私人质量规制。

  我国的农业经济现实决定了,主流的“公司+农户”模式短期内将难以改变。这种小规模农户分散生产的食品供应模式,使得来自政府的强制性公共规制难以有效介入食品的质量生产的全部过程。对食品生产过程的质量规制缺失,导致了添加剂滥用等供应链对策性行为的不断发生。尤其是对于那些异质性强、质量信息成本高昂的食品,公共规制失灵的特征更为明显。与公共规制相比,来自供应链核心厂商的私人质量规制,凭借其信息成本优势、对策性行为少和规制的可持续性,能够有效地弥补公共规制对供应链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管缺失。政府的扶持与激励、核心厂商的利益协调和规范的政府行为,是私人规制实施并充分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

  在西方发达国家,食品规制政策一般都经历过一个从单一刚性规制的传统模式,向放松政府规制、倡导自我规制、尝试间接规制的转变过程。在西方发达国家的食品行业中,政府对私人规制的扶持与激励也多以法律的形式长期固定下来。如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起,就立法限制大型丁商企业直接参与农业生产,而是引导农业企业与农户缔结契约型的农产品产销关系。政府积极鼓励涉农公司与农户的深度契约合作,对于同上游农户实施利益协调、成本分担的公司给予扶持。如与农户签订诸如贷款契约、利润分成契约和保障起码收入契约的涉农公司,美国政府会给予税收优惠。

  在我国当前的转型期,市场组织结构的发展要求政府退出一些无效率的规制领域,但政府退出后留下的规制空白,却没有被市场经济主体的私人规制所及时填补,造成了许多类似食品安全质量安全这样“青黄不接”的社会问题。冈此,面对食品生产的全部过程的质量规制空白,政府需要做的不是进一步强化低效率的公共规制,而是培育和扶持食品供应链上厂商间私人质量规制的尽快形成,以弥补政府对生产的全部过程进行质量规制的先天不足。

  正如科斯对灯塔的考察所表述的, “历史表明,与许多经济学家的信念相反,灯塔的服务可以由私人提供”。长期以来,在质量规制领域,从理论到实践,人们对于政府公共规制与企业市场行为间的关系往往采取割裂的态度,使得私人规制在国内的研究远远滞后于实际的需要。诸如私人规制组织内部的治理结构问题、私人规制的演化机制等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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